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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12-26 09:29  文章来源:朔州门户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构筑大开放、大招商格局,动员社会各方面加快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进,促进朔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奖励投资者政策
  第一条 新办工业企业(煤炭采掘业除外),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按某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企业。
  入驻工业园区的,前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后三年按40%奖励企业。
  第二条 新办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 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60%奖励企业。
  入驻工业园区的,前三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80%、后三年按60%奖励企业。
  第三条 兼并(实际出资或承担债务的)、购买或投资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投产后连续3年按其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 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新引进的服务业项目,其年贡献地方财力达5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超额部分的40%奖励企业。
  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的,营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 60%奖励企业。
  第五条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建成后连续3年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40%奖励投资者。

  二、奖励引进者政策
  第六条 个人引进市外无偿资金(上级业务部门各类专项资金除外),非职务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同),按2%一次性奖励个人。
  属单位引进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单位。
  第七条 个人或单位引进市外有偿资金 (我市金融机构贷款除外),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使用年限为1年的,按引进额的0.5%进行奖励,2年的按1%奖励,3年以上的按1.5%奖励;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除执行上述奖励标准外,再给予低于银行同期利息总额70%的奖励;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者协商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个人引进市外生产经营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非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企业贡献地方财力的3%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连续3年每年按1%奖励个人。
  属单位引进的,按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贡献地方财力的3%一次性奖励单位。
  第九条 个人引进市外非生产经营性项目,项目投入使用后,非职务条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奖励个人;职务条件的,按1%一次性奖励个人。
  属单位引进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奖励单位。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引进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新办或技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贡献或新增贡献地方财力的5%奖励引进者。
  第十一条 以上奖励若有重复,执行最为优惠的条款。
  第十二条 属两个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60%;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引进的,奖励资金牵头部门获40%,其他部门原则上平均分配。
  第十三条 奖励给引进单位的资金,由引进单位根据参与者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主要引进人奖励资金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十四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国 100强企业或外国和港澳台地区项目,在我市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企业或项目投产后),除享受本政策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外,市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者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引荐教授级专业人才,来我市工作或与政府、企业合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的重大贡献,市政府对引荐者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均由个人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能够履行征用手续,但无法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在足额支付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国家税、费、基金的前提下,可以按计划分年度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履行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建设项目,按占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安置补助费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进行补偿。土地作价、租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前三年平均亩收益的1倍,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十八条 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收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除享受本政策奖励投资者相应条款规定的奖励外,连续 2年每年再按其贡献地方财力的20%奖励企业。
  第十九条 凡来我市兴办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不产生经营收益的,所收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奖励;产生经营收益的,给予50%奖励。
  第二十条 凡人驻工业园区项目,土地出让金最高限额每亩2万元,土地租赁价格最高限额每亩60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补足。所收土地出让金按项目企业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20%; 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0%;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40%;2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 60%;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

  四、收费优惠政策
  第廿一条 引进的市外项目(煤炭采掘业除外),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减半收取各种规费。项目在建设期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需办理的各类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凡入驻工业园区项目,前五年一律实行税外无费制,后五年减半收取各种规费。

  五、政策兑现
  第廿二条 由市招商促进委员会负责,市招商局具体承办。奖励政策兑现每年进行一次,所有奖励资金由相应的受益级次财政或受益单位列支。对投资者的奖励,由纳税企业附税务部门证明,向市招商局申报,市财政局、审计局确认;对引进者的奖励,由引进单位或个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受益单位或受益级次财政出具证明,市审计局确认;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用地单位向市招商局申报,市国土、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确认;收费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共同确认。市级所有奖励,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县(区)级所有奖励,报当地县(区)委、县(区)政府批准。

  六、有关说明
  第廿三条 本政策发布前已签约的引进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我市民间投资者奖励、用地优惠和收费优惠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各县(区)执行本政策,市内甲县(区)引进的项目在乙县(区)落地,可实行分税制,原则上各占50%。朔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经济园区在执行本政策的基础上,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廿四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廿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己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执行本政策。

            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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