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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12-26 10:37  文章来源:朔州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朔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朔州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为外商提供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秩序、最优质的服务,确保我市招商引资取得实效,制定如下办法。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能源、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洗精煤、型煤生产、煤制油、煤炭气化、碳素材料及相关炭化学产业、风力发电。
  (2)装备制造维修业。主要是矿山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大型机电维修。
  (3)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以及其它工业废料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磁性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绿色环保清洁材料,高岭土勘查、开发及综合利用生产技术,铝硅合金及型材、镁合金、硅锰合金等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及下游产品的开发。
  (4)农业及相关产业。主要是食品加工,奶、牛、羊、鸡肉等畜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以及畜禽规模种养殖,优良种畜、种禽繁育,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牧草饲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加工,节水灌溉技术开发等。
  (5)陶瓷业。主要是高档日用陶瓷、建筑瓷、卫生瓷、工艺瓷、电工瓷开发生产。
  (6)纺织、皮革加工业。主要是大麻、亚麻、毛纺及皮革加工生产。
  (7)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产品应用开发、生物制药及稀土开发。
  (8)旅游业。具有民族特色、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旅游项目。重点开发广武生态旅游区、杀虎口生态旅游区、崇福寺、应县木塔景区、清凉山风景区等。
  (9)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建设、经营等。
  (10)社会事业、服务业。主要是学校(高中以上)、医院、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二、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项目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在我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5)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6)项目基地内的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其当年增长幅度超过全省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的部分,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各级财政建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园区、基地、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研发中心建设以及对企业家、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奖励。
  (7)项目基地内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额。
  (8)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外商投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市场方式购置土地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50%奖励。
  (9)项目基地内的建设项目可享受以下土地政策:省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用地,重点建设项目与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
  (10)外商投资开发利用存量土地和“四荒地”,从事林业、畜牧业、种植业生产以及生态旅游的,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部分返还,其中投资林业的,还可享受林业的优惠政策。
  (11)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或未计标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12)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业实施热电联产,并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13)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探索旅游景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整体委托开发的招商模式。     
  (14)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省、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15)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位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位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当地财政按对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1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7)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的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18)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上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可由市县(区)两级政府采用适当的方式给予
  三、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1)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2)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机构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由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
  (3)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及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楚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凡接下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4)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并制定相应的受理方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时,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6)对境外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帮助外商到省有关部门领取证书和企业代码、营业执照,外汇;财政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省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备完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名称核准和手续办理,其余部门办理时限和境外投资项目相同。
  (7)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立项、规划等手续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市国土局;市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初审或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凭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核准或初审。
  (9)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进行研究审批。由招商办、发改委牵头,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办理。超出市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市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办责任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1)投资者找到任何部门、单位和人,都要热情服务,做到文明、热情、耐心地解答,积极帮助。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得冷落刁难投资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否决投资项目,需否决的,将否决理由报招商引资办公室。
  2、严格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管理行为。
  (12)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须填收费登记卡,不填写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物价、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收费,发放收费登记卡。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14)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15)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政务大厅“一站式”审批窗口设立收费处,一口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性收费,要简化收费方式。
  (16)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为外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7)各部门要增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无偿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18)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要与本市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因对管线的维修要提前通知,管线出现故障要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其子女入托、上学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19)公安部门对外商和引入人才的落户要及时予以办理。出国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20)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21)各级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对外商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2)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或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23)检察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资者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结。
  (24)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要及时依法惩处。
  4、加强对招商引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25)各级各部门要加快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及其他宣传方式,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参与意识,强化服务意识,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事事关系招商引资”的社会氛围,形成全民理解、支持、关心、参与招商引资的格局。
  (26)各级招商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招商学习班、培训班,搞好招商引资知识学习。
  四、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1)建立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一定投资规模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都要负责一家企业从申请建设到生产运行全过程的督办工作,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建立过程中的问题。
  (2)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开发、编制招商引资项目,项目要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
  (3)建立招商引资队伍。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并和行业专家队伍、外聘顾问队伍相结合,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4)采用多种方法招商。对重点项目实施高层次招商,对不同行业实行专业招商,小分队实行重点招商,利用“中国招商信息网”、“山西投资促进网”、“朔州商务招商电子平台”网上招商等。
  (5)建立外商投诉组织,并向社会公开投诉机构的电话、网址等,解决外商投诉问题。
  (6)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市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领导组制定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县(区)和部门予以奖励。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中,凡与我市以往发布的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政策做出新的调整,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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