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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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5 15:38 文章来源:朔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1、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1)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工作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
(2)外来投资项目,由各级招商机构先行受理,审查同意后,由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办结后一并交投资者。
(3)涉及项目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别,编制投资者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及须知说明和材料的规范样本等,使投资者清楚明白并能够一次完成相关工作。凡接下材料的,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
(4)受理部门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实行首办负责制,并制定相应的受理方法、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5)受理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公开项目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一个部门或系统内涉及多项审批时,要力求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印章生效,一次性集中办结”。
(6)对境外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帮助外商到省有关部门领取证书和企业代码、营业执照,外汇;财政对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对省外投资项目,申请材料齐备完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名称核准和手续办理,其余部门办理时限和境外投资项目相同。
(7)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立项、规划等手续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省、市国土局;市内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初审或审批;建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水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8)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质监、公安、国家安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凭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核准或初审。
(9)对外商投资项目采取不定期联合办公方式进行研究审批。由招商办、发改委牵头,各受理部门指定专人参加。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限时办理。超出市级权限的项目,实行市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办责任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0)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审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11)投资者找到任何部门、单位和人,都要热情服务,做到文明、热情、耐心地解答,积极帮助。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言词,不得冷落刁难投资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否决投资项目,需否决的,将否决理由报招商引资办公室。
2、严格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管理行为。
(12)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收费项目,有上下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须填收费登记卡,不填写收费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物价、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各项收费,发放收费登记卡。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14)行政机关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得授权或委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收费。
(15)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制度。对外商投资项目申办手续的各种收费,由政务大厅“一站式”审批窗口设立收费处,一口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性收费,要简化收费方式。
(16)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不得滥施处罚。实施处罚的,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3、为外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7)各部门要增强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意识,及时将国家的政策传达到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的困难。无偿提供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18)公用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用水、用电、供暖、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收费标准要与本市居民和企业一视同仁。因对管线的维修要提前通知,管线出现故障要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其子女入托、上学方面给予市民待遇。
(19)公安部门对外商和引入人才的落户要及时予以办理。出国审批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20)各级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从快惩处各种危及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要在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
(21)各级司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对外商投资企业敲诈勒索、干扰施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2)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提供执法执纪保护或服务时,有关部门要及时赶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23)检察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举报、控告、申诉,要及时受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资者权利的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结。
(24)凡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要及时依法惩处。 |